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2013-06-25 09:38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指长期专家、短期讲学专家和一般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院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和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薄弱学科和新专业、新课程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外籍教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聘请,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注重效率。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以及为我院培养学生的外语能力为重点。

二、教学管理 第四条 我院外专工作以对外合作交流处为管理中心,整体把握外教教学发展方向,负责外教教学(具体安排、调整、教研活动、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相关领导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六条 对作为我院合作办学外方派驻中心长期工作的外籍教师老师,具体教学工作根据合作办学需要安排。关于考勤、工作要求,组织教学,组织听课、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均由合作双方给予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应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应尽量采用。 第八条 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每周授课时不少于16学时。短期讲学专家和校际交流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第九条 鼓励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十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相关系部应经常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学习他们的先进教学理念,同时也是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的检查。 第十一条 学院应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如主动向学院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学院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二条 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支持他们参加各类专业论坛和活动。 第十三条 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妥善处理。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补上。

三、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和教学管理均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具体负责,学院各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完成。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向学院和部门请假,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开居住城市,还须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并得到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主管部门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进行处理,直至通知合作方召回。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院有权通过正常途径按规定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对外合作交流处和相关部门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四、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签约之后,给聘用外籍教师和家属及时办理专家证、居留证和工作签证,以解决外教的后顾之忧,让外教安心教学。 第二十二条 为外籍教师提供的外教公寓,应配全家具、空调、彩电、冰箱、宽带网、燃气灶、电话等生活必需品,为外教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外教公寓不得留宿他人。外教不得私自在外留宿 。 第二十四条 爱护室内设备,管好个人的物品,遵守学院的防火,注意节水节电。 第二十五条 遵守作息时间,保持舍区安静,不得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作息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意外,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或报警,以便妥善处理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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