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2013-06-25 09:48  

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参照本院学生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暂行规定。

 一、 入学和注册

1.凭我院的录取通知,接收来我院的各国留学生,入学时应凭普通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请假须经学校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对于校际交流的留学生的入学时间,则由两校协商而定。

2.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留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办理体检确认手续。入学时进行健康复查,发现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3.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对外合作交流处和有关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请假须经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批准。

二、 成绩考核

1.留学生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内容 (如实习、实验等)和毕业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规定学分。

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为及格。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五级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留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记零分,不得补考,须重修,所需重修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3.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的试卷不发给留学生本人,由教研室保存一年。留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应书面报告系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复核,留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3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注明“补考”字样。成绩在30分以下者,不得补考,须重修。补考按学校公布的日期进行,其他时间不得任意安排补考,否则拒绝登记补考成绩。凡留学生参加的考试可以延长半小时,如考试期间因病住院(凭医院证明)或考试课程有冲突,经学校外事办公室批准可参加补考。

4.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考核不及格者再允许补考一次。

5.留学生必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6.考试时,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如发现作弊,停止考试,该课程作零分处理,成绩后注明"作弊"字样,不准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该课程重修。

7.政府奖学金生考核成绩和学习评语,每学期通报有关国家驻华大使馆。

三、 考勤

1.除特殊情况外,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的校历参加学习,享受我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校外事办公室特别审批,每次最多只准1~5天。

2.留学生必须按照我校有关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并完成其他教学内容。

3.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4.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批准手续,病假须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应书面向所在系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四、 休学、复学和退学

1.留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一学期内超过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均作休学处理。

2.休学的留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仍不能复学或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作退学处理。因病休学者办理复学手续须有正规医院的痊愈证明。

3.一年级留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达5门者,予以退学。

4.二年级留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8门者,予以退学。

5.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留学生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0门者,予以退学。

6.留学生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认为难以坚持长期学习者,予以退学。

7.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8.退学的留学生在十天内离校,以后不复学。

五、 转学和转专业

1.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改变专业或中途转学,情况特殊确实需要改变专业或转学者,必须由留学生本人先提出书面申请,留学生派遣国有关派遣单位出具同意转学或转专业的正式函件。经有关院系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专业或转学。对外校际交流的留学生则由两校协商处理。但原则上不转。

2.本科三年以上(含三年级)的留学生不得改变专业和转学。

六、 奖励和处分

1.对遵守我国法令和学校规则、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经校长批准,学年末可给予通报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获奖者将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并在全校公布。

2.留学生对本专业的某门主干课程的学习成绩优秀,能遵守学校规则,经批准可授予"单科优秀奖",发给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3.留学生在校内外做了好事,学校予以口头或书面表扬,视情况发给适当奖品。学校对受表扬和奖励的留学生,将以书面形式通报该国驻华使馆和有关派遣单位。

4.对学习期间经常旷课,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对无视学校纪律破坏公共财产、酗酒、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学。

6.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人宣布外,学校将书面通报有关国家的驻华大使馆和有关派遣单位。

7.凡经批准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留学生,从宣布之日起十天内离校。

七、 毕业和结业

1.留学生修完本专业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外,授予学士学位。

2.留学生到毕业时未修满教学计划归定的教学内容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校。

2005年10月

关闭窗口

2013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对外合作交流处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