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外籍教师的管理办法
2013-06-25 09:40  

为保证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效益,作好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外专局、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 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聘用目的和聘用条件

(一)外籍专业人员的分类 外籍专业人员可分为长期专家、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三类。长期专家指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外籍专业人员;短期专家指工作不足一学期、主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科研的专家;顺访专家指外单位主请、应邀顺道来访我院进行学术交流的海外学者、专家。

(二)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目的是提高我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水平,聘用的重点是开设新课程、开设不可替代性的课程、推进重点学科建设和完成重大科研项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提升我院国际化程度。

(三)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条件

 1、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

 1) 拟聘为外籍语言教师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口齿清晰、语音语调规范;拟聘为外国语言专家者,应具有语言文学或相关学科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拟聘来我校从事非语言类教学和科研的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经验;代表合作方进行教学和项目管理的外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又学校和合作方共同商定。2) 经严格体检,具有健康证明。 3) 在其本国无法律纠葛。4) 对我友好,愿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规章制度,尊重我国风俗习惯。

 2、 短期专家和顺访专家

 1) 短期专家或顺访专家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其专攻的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2)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3) 聘请对象的研究专长应与我院有关重点学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聘请效益。

二、 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手续

(一)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和短期专家 1、 对外合作交流处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应有计划地选聘专家,提前物色好合适人选,将严格审核拟聘专家中外文简历,填写《聘请外籍专业人员审批表》,呈分管校领导批准。最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省教育厅同意后,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在省教育厅领取“签证通知函”和批复,在省外办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并将“签证通知函”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发给被聘者,供其办理来华签证手续。 3、 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应聘人联系,落实教学安排。 4、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安排、结聘离华的各项事务以及有关的礼遇活动,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拟定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相应的配合。

(二) 顺访专家 1、 学院和各系处应根据学科发展、人才和师资培养、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选聘顺访专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至国际交流处备案。 2、 聘用系处应主动与应聘人联系,落实讲学及科研活动的安排。对外交流处将协同做好必要的接待等工作。

三、 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管理

 1、 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对外交流处具体负责实施,并负责涉外和生活管理,后勤部门予以协助。教学工作由外教所在的部门具体负责安排。 2、 负责制定学院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计划,并上报省教育厅。年终作好当年聘用工作总结,对外籍专业人员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处理。 3、 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认真的中国教师作为合作(联系)教师,以便在业务上进行合作,在生活上予以帮助。

四、 外籍专业人员的聘用待遇

1、 长期外籍专业人员的费用分为国际旅费、工资和其他在华费用三项。一般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工资标准、住房标准和其他在华费用标准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财力安排。 2、 短期专家的费用分国际旅费和在华费用两项。其中国际旅费一般由专家自己承担,在华费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如安排短期专家顺访其他单位,聘用单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城市间交通旅费和当地接待费用的承担办法。 3、 顺访专家的费用分国内城市间交通旅费和接待费用两项。聘用单位应事先与其他单位协商好顺访专家来我校的城市间交通旅费,原则上,我院一般只提供单程旅费及外国专家在本院访问期间的食宿费用。支付方法采用聘用单位垫付制。

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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